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6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鍾孔炤相 對 人 大高雄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代 表 人 陳雅萍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工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高雄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6 月27日成立、100 年6月30日完成召集會員大會,並經核發高雄市各類工會登記證書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召集各項法定會議,經聲請人函促並限期完成改選理、監事,並無結果,代表人不知去向,經訪視相對人會址,亦無人回應,相對人會員之勞保已全數退保,健保僅於2 人依附投保,相對人已無從依其章程運作,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解散之。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除據其提出高雄市各類工會登記證書、高雄市各類工會負責人當選證明書、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2 年1 月8 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2 年4月30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A 號函、102 年5 月29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A 號函、102 年7 月1 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A 號函、102 年7 月29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B 號函、102 年8 月14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2 年8 月15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2年8 月30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B 號函、102 年9 月11日高市勞組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訪視工會紀錄、照片為憑外,經本院通知相對人之代表人陳雅萍就聲請人聲請解散工會乙事表示意見,亦未獲回覆,復查相對人之發起人名冊所載,均非相對人之勞、健保之被保險人,有發起人名冊、勞工保險局102 年12月24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福利衛生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 年12月23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又陳雅萍現因刑事案件在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查。綜上堪認,相對人已無從依章程運作,聲請人為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解散相對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聲請工會解散
裁判日期: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