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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即被告 Hanjin Shipping Co.,Ltd.法定代理人 Eun Young Choi相對人即原告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香港法定代理人 郭英敏當事人間請求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命相對人即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聲請人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被告即聲請人聲請命原告即相對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即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裁判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