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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2號聲 請 人 Hanjin Shipping Co.,Ltd.法定代理人 Eun Young Choi相 對 人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香港商東

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英敏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當事人間請求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補充為「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劉貞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裁判日期: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