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9號聲 請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同上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相 對 人 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 Ltd.法定代理人 Tim Wickmann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二、關於「聲請人」前後提出之陳述意見狀,及三、關於「聲請人」聲請更正之記載,「聲請人」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