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林永太聲 請 人 歐棟財共同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法定代理人 黃綱担上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董事長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文聖武殿」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