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訴訟代理人 施勝民相 對 人 高春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乃第三人蔡蕙璟偽造簽發,並交付相對人以為行使,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以下合稱系爭犯行),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70

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下稱系爭刑事確定判決)。蔡蕙璟雖於99年11月25日將原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之出資額1/2 讓與不知情之第三人施勝民,再於100 年2 月17日將其餘出資額讓與不知情之第三人鄭素珠,惟蔡蕙璟所涉系爭犯行既經判決確定,即應由蔡蕙璟自負發票人責任,聲請人並就本院鳳山簡易庭於

101 年3 月27日所為100 年度鳳簡字第353 號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第一審判決(下稱系爭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147 號審理中(下稱系爭本案事件)。詎相對人逕持尚未確定之系爭原審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52754 號清償債務強制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而系爭原審判決未能究明蔡蕙璟簽發系爭本票時,並無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之合夥商號存在,即逕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實有不當,兩造間確無系爭本票之債權債務存在,為此爰依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指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

1 項所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要件,所提起之訴訟而言。經查:

㈠系爭原審判決就命聲請人即反訴被告應給付相對人即反訴原

告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及自99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業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宣告聲請人於提出500 萬元為相對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有系爭原審判決在卷可稽,故聲請人於相對人以系爭原審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假執行後,自得在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提出500 萬元為相對人預供擔保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免為假執行。聲請人捨此救濟途徑,逕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聲請停止執行,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即須合於提起異議之訴之前提要件,始得供擔保停止執行,先此敘明。

㈡又聲請人雖就系爭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系爭本案事

件受理在案,惟系爭本案事件乃就系爭原審判決適用法律、認定事實有無違誤,而為審理判斷,性質上非屬債務人異議訴訟,而聲請人除系爭本案事件外,並未另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亦未釋明系爭原審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後,有何消滅或妨礙相對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本件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仍屬有間,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自有未合,而不可採。

㈢至於系爭刑事確定判決事實欄雖提及蔡蕙璟以系爭本票取信

相對人,使相對人交付投資款500 萬元予蔡蕙璟,以投資購買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等情,惟綜觀該判決理由欄內,並無隻字提及蔡蕙璟偽造系爭本票乙事,尚難認系爭刑事確定判決有何得以動搖系爭原審判決,或相對人因系爭原審判決所取得之權利,有何因系爭刑事確定判決而消滅或受妨礙之情事存在,要難引為對聲請人有利之判斷,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附表

┌─────┬─────┬─────┬────┬───────┬──────┐│發 票 人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到期日 │金額(新台幣)│ 起息日 │├─────┼─────┼─────┼────┼───────┼──────┤│全國不動產│0000000 │98年4月6日│ 未記載 │ 500萬元 │99年4 月23日││仲介企業行│ │ │ │ │ ││蔡蕙璟 │ │ │ │ │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