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殷美全相 對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65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審爰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67 號判決,違法錯誤引用爭點效判決,顯有濫權違法判決之事實,故聲請原審法官迴避。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自不許當事人對之為迴避之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123號判例參照)。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65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已經承審法官於102年1 月30日判決而訴訟終結,有該事件判決在卷可憑,是譚德周法官就該聲請迴避事件,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102 年2 月18日具狀聲請上述法官迴避審判,參諸上揭說明,聲請人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呂明燕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