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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王榮毅相 對 人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任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上字第38號受理在案。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即監察人郭開榮(即上訴人)已於99年2 月13日任期屆滿,並辭去監察人一職,爰依法請求本院指定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但依該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 年3 月13 日相對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董事長為聲請人,董事為○○○及○○○,監察人為○○○,則○○○依公司法第21

3 條規定,當然代表相對人公司,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