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72號聲 請 人 葉錦華
楊琇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依聲請人民國102 年9 月24日具狀陳報,聲請人葉錦華、楊琇玲持有股數之價格總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490,248 元、2,245,124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各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