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被 告 元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莊智淵、莊馥如、莊瑋聆、莊佳瑜對被告之出資額在新台幣(下同)4,400,000 元範圍內存在,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莊恭喜之債權本金為2,426,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6,000元 (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