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4號聲 請 人 百佑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3法定代理人 洪光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鈺淳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2 年7 月23日仲雄聲義字第026 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131,647 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131,647 元,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