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 告 曾榮麟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改制前:台灣
省府糧食局高雄管處)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2 分之1 )○○○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依本院高維民讓82執全882 字第21478 號函辦理查封登記予以塗銷,茲以原告乃本於所有權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69,200 元【計算式:(1,946 ㎡×公告土地現值2,000 元/ ㎡×1/2 )+(2,124 ㎡×公告土地現值1,800 元/ ㎡)=5,76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99元,應再補繳47,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