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158,6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4,3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