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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98號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原 告 馬來西亞商金務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忠泰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906,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6,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裁判日期:20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