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 告 蔡伍榮
蔡簡美玉被 告 世有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益
吳昭安吳綉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即蔡伍榮豋記出資額350 萬元+蔡伍富豋記出資額300 萬元=
6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