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27號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174,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