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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505,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裁判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