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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88號原 告 國立中山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弘敦被 告 蔡炎

陳正治許政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3 人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被告蔡炎、陳正治、許政文占用前揭土地之面積依序為32.58 、24.9、22.46 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9,520 元【計算式:地上物面積

79.9 4㎡×8,000 元/ ㎡(公告土地現值)=639,520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