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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 告 高雄市內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旺昌被 告 洪戊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建物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所持有原告之表冊目錄、農會舊圖記、條戳及各單位印章清冊交付原告,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中就農會舊圖記、條戳部分,依原告民國102 年11月28日陳報狀所附估價單,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200元,另就原告請求交付表冊目錄、各單位印章清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0,200 元(計算式:10,200元+1,650,000 元=1,660,200 元),應徵裁判費17,53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14,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遷出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