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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辰洋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華益被 告 賓吉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000 元(即原告陳報之共有部分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排除占有等
裁判日期:201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