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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2號原 告 澄清湖第一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道騰被 告 侯玫如被 告 侯畊宇被 告 陳韻竹被 告 曾滋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
裁判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