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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48號原 告 鄧延通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被 告 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劉景寬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