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1號原 告 陳志成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 告 寶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梅菁被 告 楊文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楊文輝間就原告在被告寶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之出資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59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