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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92號原 告 蘇秋冠被 告 城佑工程有限公司即洵城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武林人被 告 吳武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原告就高雄市○○區○○路○○○ 號「凌峰大樓」地下一樓32號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停車位騰空返還予原告,而系爭停車位據原告陳報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