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36號原 告 賴竹英
郭美伶張瑋菭被 告 勝一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及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之記載,原告三人之持股依序為8,000 股、3,900 股及8,60
0 股,以每股金額為新台幣1,0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500,000元【計算式:(8,000 股+3,900 股+8,600 股)×1,000 元=2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