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36號原 告 賴竹英
郭美伶張瑋菭原告與被告勝一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重抗字第3 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89,000 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