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96號原 告 河濱富貴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堂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被 告 史迪文
史佳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地下一樓編號7 、16、18、20、22、23、24、26、29、30、31、32、35、
39 、50 、51、52、53、54、55、56及57號停車位之專用使用權不存在,被告二人應將前揭停車位騰空返還河濱富貴家公寓大廈全體共有人,依原告民國103 年1 月22日具狀所報,前揭停車位每位單價約為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19,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