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金瑀秦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被 告 漢騰國際金銀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珮緹被 告 方文郁
詹志康郭玉如楊薇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