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 告 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清港原告與被告MYUNG SUN FISHERT CO.,LTD(即YU SHIN FISHERY
CO.,LTD)間給付停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9,2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