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 告 張育才訴訟代理人 張伍龍被 告 劉錦治被 告 陳泰坤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債權無效,第2 項請求確認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00,000 元債務人之債,請准債權移轉由被告劉錦治、陳泰坤、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受,前揭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9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元(計算式:900,000 元+900,000 元=1,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