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佘振喜
佘振成黃張寶珠佘徐四女被 告 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地重劃
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重劃分配異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對土地重劃分配異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配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3,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