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 告 黃勇憲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南高雄分行間撤銷民事起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