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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 告 康碧紜被 告 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安豐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至順寶貝大樓地下室車位編號

03、13、15、16、18、19、20、21等8 個停車位使用權為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揭停車位之價值為斷,依原告民國102

8 月12日具狀陳報編號13、16號停車位起訴時市場之交易價額各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編號3 、15、18號停車位則各為250,000 元,編號19、20、21號停車位則各為1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計算式:(300,000 元×2 )+(250,000 元×3 )+(100,000 元×3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