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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 告 英特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喬原告與被告吳宏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4,2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