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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台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1,542 元,應繳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