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 告 潘佳琪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佳富裕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潘德宗陳元和潘竹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5,997元(即原告陳報之欠稅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