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 告 潘佳琪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佳富裕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潘德宗陳元和潘竹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就民國102 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主張原告欠稅新台幣(下同)24,775,997元,嗣具狀主張原告誤繕欠稅款,更正欠稅款為2,475,997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75,997 元(即原告陳報之欠稅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5,55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