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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被 告 碩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昌雄人被 告 陳武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10,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