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台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侯淑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5,54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