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 告 許作舟被 告 蔡譯瑩
王振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