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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莊國士

黃舉元被 告 張瓊云

林顯堂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信託契約,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值為斷。又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785,100 元,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102 年2 月23日高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85,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