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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16號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原告與被告証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請求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