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53號原 告 謝女被 告 楊世宗法定代理人 楊淑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船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即原告陳報之船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