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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王琇茜被 告 王大華即磨菇手工玉米花專賣店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 元;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000元(即請求返還本票之面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000 元(計算式:100,000 元+500,000 元=6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裁判日期:20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