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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曾建中被 告 侯秋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證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有醫師考試及格證書、醫師證書、內科專科醫師證書及畢業證書等正本,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返還證書
裁判日期:20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