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8號聲 請 人 呂冠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萬隆、呂萬城間裁定分管契約事件,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高雄市○○區○○段○○○ ○○○○ ○號暨其上同段
646 建號裁定分管契約,經核聲請人就前揭標的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31,350 元【計算式:(716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68,900 元/ ㎡×63㎡×1/8 )+(717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68,
900 元/ ㎡×60㎡×1/8 )+(646 建號課稅現值276,100 元×1/ 8)=2,631,350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程序費用1,000 元,應再補繳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