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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歐文章被 告 盧新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清算
裁判日期:20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