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NHK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包景濂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被 告 姜昶名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825,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基地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 萬元(即原告陳報之拆除費用);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原告請求被告於資料庫刪除裝置資料紀錄,據原告陳報訴訟利益已涵蓋於訴之聲明第一項,併入第一項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5,000 元【計算式:2,825,
000 +10,000=2,835,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