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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7號聲 請 人 壽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玉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2 年1 月23日101 仲雄聲義字第011 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360,000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