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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洪靖紜原告與被告蔡俊宏間分配合夥利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潤等
裁判日期:2013-03-27